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新增事项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添加时间:2017-09-12 | 字号:【 】 |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新增事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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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填表时间:201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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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责任事项 |
调整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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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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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
城市房地产开发、物业、估价市场行为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住建委 |
1.检查责任: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2 |
行政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资质检查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颁布) |
市住建委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结合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意见,组织质量审查专家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抽样检查,对全省在建、已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活动进行抽样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有效证件及有关文件。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7号)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 |
行政 |
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及建设类注册人员监督检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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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文件。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8号)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市住建委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9号)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 |
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颁布) |
市住建委 |
1.检查责任:加强对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30号)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 |
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市住建委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不低于两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其中至少有两人持有行政执法证,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32号)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7 |
行政 |
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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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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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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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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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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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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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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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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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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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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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颁布) |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因职责调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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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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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 |
委托造价处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责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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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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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 |
委托造价处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责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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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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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 |
委托造价处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职责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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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54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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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55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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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现今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32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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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56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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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57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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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监理单位未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核的;未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的;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32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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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206号令)第19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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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62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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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62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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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建设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63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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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64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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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65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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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66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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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18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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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19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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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20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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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206号令)第16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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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206号令)第17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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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自购使用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27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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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28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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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29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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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施工条件的;未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的;未对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的;未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的;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30条 |
市安监站 |
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上报法规科核审,法规科审查立案后,委托市安监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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