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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住建办发〔2017〕9号 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添加时间:2017-02-15 字号:【 】


   

  葫住建办发〔2017〕9号

    

  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违反《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为以及破坏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429-8812319)。

  第三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系统内凡是违反《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为以及破坏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六条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

  2.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最先受理的人员应当详细填写《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对来访举报的,应指派专人接待;对电话举报的,应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处事认真严谨。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4.对受理的举报案件,由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办公室向主管领导汇报签批后进行查处。

  5.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6.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内形成书面答复。依法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7.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由首接案件人员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无法反馈的予以注明。

  8.对于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反馈。

  第七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与投诉、举报案件由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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