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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凯发手机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建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政府科目)
二、部门收支总表(部门科目)
三、部门收入总表
四、部门支出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三公经费明细表
九、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明细表
十、三公经费上下年对比表
十一、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十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四、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十五、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支出表
第三部分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葫芦岛市住建委概况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7号),设立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及主要职责
1、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局。
3、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政策;组织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城市雕塑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策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葫芦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4、葫芦岛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5、葫芦岛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管理处
6、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7、葫芦岛市城建职工学校
8、葫芦岛市园林管理处
9、葫芦岛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10、葫芦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11、葫芦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12、葫芦岛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13、葫芦岛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
14、葫芦岛市抗震管理办公室
15、葫芦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16、葫芦岛市房产管理处
17、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
18、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19、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20、葫芦岛市物业管理中心
21、葫芦岛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第二部分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住建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政府住房基金非税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年收支总预算9451.24万元,比2017年减少1456.01万元,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转入社保、产权处和热线中心转出本部门。
二、关于葫芦岛市住建委2018“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35.8万元,比2017年减少166.4万元,主要是因为车改后车辆的减少以及取消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91.47万元,按照财政要求执行相关经费安排,其中:办公费3.68万元,印刷费1.5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6万元,邮电费5万元,取暖费19.48万元,物业费12.57万元,差旅费7.9万元,维修费6.28万元,网络租线费1.2万元,委托业务费0.6万元,工会经费5.68万元,福利费0.4万元,车辆燃油及保险费5.4万元,车辆维修费2万元,伙食补助费10.75万元。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224.02万元,主要是燃油和保险费、环卫部门被服和街道清洗清扫车,比2017年减少75.56万元,主要是因为车改后车辆的减少。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反映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收取的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4、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5、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城管执法(项):反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6、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与监管(项):反映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部管行业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管理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支出。
17、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工程建设管理(项):反映调控建设市场运行、拟定建设市场法规、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管等方面的支出。
18、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监管(项):反映拟定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法规政策、组织跨区域污水垃圾及供水燃气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实施监管等方面的支出。
19、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监管(项):反映调控房地产市场运行、研究拟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法规、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进行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支出。
20、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21、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
22、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公厕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23、城乡社区支出(类)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款)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项):反映各类建筑工程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及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建筑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支出。
24、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类)建筑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5、住房保障支出(类)城乡社区住宅(款)公有住房建设和维修改造支出(项):反映用于公有住房建设及尚未出售或不可售公有住房维修改造的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类)城乡社区住宅(款)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住宅方面的支出。
2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