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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本级预算公开-凯发手机版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
(2022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2022年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政府经济科目)
二、部门预算收支总表(部门经济科目)
三、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四、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五、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明细表
九、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明细表
十、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上下年对比表
十一、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表
十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十三、部门预算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四、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十五、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支出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根据《中共辽宁省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葫芦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密发【2018】227号),制定本规定。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政策;组织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城市雕塑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策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部门机构设置:机关内设办公室、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建筑管理科、城市建设管理科、公共事业科、村镇建设科、计划财务科、安全技术科、审计监察科、人防指挥通信科、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等15个科室。下属两个事业单位: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建设数字葫芦岛、打造数字政府”提供智力支持和运行保障;统筹推进政务信息服务和信息数据综合应用等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标准规范等有关政策措施提供凯发手机版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基础性核心技术研究;与省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指导全市政务信息化有关工作。
(三)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实施和保障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共性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统筹推进全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建设政务集约化大平台、融通政务大数据、构建业务协同大系统;负责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和开放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库等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数据开放。
(五)负责市政府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建设运维管理;统筹协调全市政府数据中心安全运维管理;对政务信息化系统应用安全设施、安全保障提出意见建议;组织研究政务信息化有关安全技术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全市大数据产业、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战略、规划、标准规范等有关政策提供凯发手机版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开展大数据基础性核心技术研究;开展社会各领域大数据聚合应用,推动数据知识化、产业化;统筹协调数据资源的管理;承担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大数据领域相关工作。
(七)负责研究拟订政务网络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承担全市党政机关的政务网络、政务信息系统等有关设施的组织建设和运维管理;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培训工作;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政务信息化技术保障服务。
(八)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与维护及相关信息收集和政府信息的发布等工作;承担政府网站群的组织建设、运维管理、运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规范编制;承担全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等应用系统建设管理;推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开展信用信息产品开发应用、宣传;与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接,为全市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提供凯发手机版的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
(十)负责运用大数据开展宏观经济预警预测监测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为全市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辅助支持和咨询信息服务。
(十一)负责协助统计部门开展周期性的全市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协助规划部门提供城市建设规划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有关信息。
(十三)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部分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表(点击链接)
第三部分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只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及城乡社区支出等。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2009.0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759.8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1.22万元,项目支出1098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2009.04万元,对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增加了25.86万元,主要是2022年基本支出911.04,比2021年减少26.64万元,2022年项目支出预算1098万元,比2021年增加了52.5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1.06万元,为公务用车运行费10.00万元,招待费1.06万元。相比2020年增加了1.06万元,主要是招待费增加预算1.06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公用运行经费主要是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1万元、手续费0.2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6万元、邮电费4.5万元、取暖费47.39万元、物业管理费27.52万元、差旅费7.00万元、维修费6.7万元、租赁费3.4万元、公务接待费1.06万元、劳务费0.5万元、工会经费费9.0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0万元)、其他交通费49.5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37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无政府采购情况。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七、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2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及资金2009.04万元,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发展类项目共0个。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