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凯发手机版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
(2023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概况
一、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二、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辽宁省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葫芦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密发【2018】227号),制定本规定。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政策;组织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城市雕塑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策交办的其他事项。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建筑管理科、城市建设管理科、公用事业科、村镇建设科、计划财务科、安全技术科、消防审查验收科、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人防指挥通信科、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等16个科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2.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3.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4.葫芦岛市房产管理处
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中心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报表(参见附件)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 13946.26 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13946.26 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0 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0 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 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 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 0 万元。
(二)支出预算 13946.26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 9249.44万元;
2.项目支出 4696.82 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 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项目13 个,涉及资金 3711.28 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2249.43 万元,增加原因为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中心划拨住建局。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数 25.06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 0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 0 万元。
2.公务接待费 1.06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 0 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4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 24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 0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2157.31 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具体为货物 0 万元,服务 0 万元,工程 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0 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 0 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3年初预算购置车辆 0 台,金额 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0 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0 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3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3 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3 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 100%。2023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 13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 13 个,涉及资金3711.28 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 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附件: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xlsx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