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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凯发手机版

来源:计财科日期:2023-01-19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部门预算

(2023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概况

根据《中共葫芦岛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葫委办发[2018]49号),设立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为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市政府制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和相应的配套办法提供依据;负责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和配套办法;负责计划管理全市的房改资金;承担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房改工作。

(二)承担环卫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环卫作业;承担城区环卫设范和活动的监测工作;承担辖区范围内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承担环卫设施验收和全市环卫行业监督以及检查各县(市)区环境卫生的事务性工作。

(三)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方案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公园、绿地、街巷、广场、路树、防护林带及风景区的营造、维护和日常管理;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含住宅小区)设计的审定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拟定本市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评比标准和办法;负责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负责落实全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统筹全市供热热源、管网资源配量;负责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监测供热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维护正常供热市场秩序,对不同供热主体实施监督。

(五)承担城区范围内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资金和房源筹集、申请备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动态保障事务性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八)承担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主要负责城区河道综合治理;负责城区河道两岸的绿化、美化、净化;负责五里河9.4公里排污管道清淤、疏通工作;负责整治城区河道黑臭水体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新建排水设施、排水管网与截污管网接驳的审核与验收工作;参与城市排水行政许可的现场勘查、技术审查;参与城区范围内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

  (十)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水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协助编制审批和下达城市用水计划,检查并考核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分析、评估和考核用水单位的合理用水水平;负责推广国家、省规定的节水型器具、设备,帮助各用水单位进行用水技术项目的更新改造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新增用水量增容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工作;负责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企业”组织、协调工作。

机构设置: 

依据葫委办发〔2018〕94号、葫委办发〔2019〕38号、葫委办发〔2020〕18号文件。内设机构13个分别为:党务人事科、综合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科、环境卫生科、园林绿化科、供热管理科、房屋征收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项目服务科、资金管理科城市河道管理科(城市排水管理科)、城市用水科;分支机构2个分别为:公共服务分中心、市房产管理处(独立法人单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为市住建局下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共由9家单位整合而成。其中,7家单位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园林管理处、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物业管理中心于2018年整合;2家单位市河道管理处、市用水办于2019年划入;1家原房产管理处于2020年划入;市园林管理处于2022年划出。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报表(参见附件)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6185.58 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185.58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0.0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0.00 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0.00 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 0.00  万元,其中:事业收入 0.00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00 万元,上级补助收入 0.00  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00 万元,其他收入 0.00   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 0.00   万元。

(二)支出预算 6185.58 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 3880.04  万元;

2.项目支出 2305.54 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 0.0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00 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项目3  个,涉及资金 1333.5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减少772.41 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为原市园林管理处于2022年6月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局,减少了预算收支。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数   12.00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 0.00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00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00 万元。

2.公务接待费 0.0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00 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2.00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00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  0.0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00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00 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9.61 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00   万元,具体为货物 0.00 万元,服务 0.00万元,工程 0.00 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0.00 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 0.00 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初预算购置车辆 0  台,金额  0.00 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0 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0  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3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3 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 100  %。2023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 3  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  3 个,涉及资金 1333.5 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附件: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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