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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凯发手机版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部门填写)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辽宁省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葫芦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密发【2018】227号),制定本规定。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政策;组织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城市雕塑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商品房去库存及全市棚户区改造等事务性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十六)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十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十八)承担贯彻实施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以及工程计价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十九)承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十)承担建筑工程抗震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十一)承担全市建筑业及建筑市场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为新设立、增项及升级企业提供服务。
(二十二)承担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和房地产开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等工作。
(二十三)负责为市政府制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和相应的配套办法提供依据;负责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和配套办法;负责计划管理全市的房改资金;承担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房改工作。
(二十四)承担环卫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环卫作业;承担城区环卫设施和活动的监测工作;承担辖区范围内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承担环卫设施验收和全市环卫行业监督以及检查各县(市)区环境卫生的事务性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负责落实全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统筹全市供热热源、管网资源配置;负责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监测供热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维护正常供热市场秩序,对不同供热主体实施监督。
(二十六)承担城区范围内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二十七)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资金和方圆筹集、申请备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动态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十九)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十)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培训,指导、监督、考核县(市)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十一)负责城市市容方面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占用公共设施、占到经营、户外广告设置及宣传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对不符合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章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民心网和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及市民投诉的案件,负责相关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十四)负责“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十六)承办市政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
纳入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2.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3.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4.葫芦岛市房产管理处
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中心
三、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构成(部门填写)
纳入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2.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3.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
4.葫芦岛市房产管理处
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中心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10034.4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034.4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10034.4 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7907.56 万元;
2.项目支出2126.84 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共20个,涉及资金2126.84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减少3911.8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人民防空办公室转隶市发改委,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减少;二是2024年度预算按人员标准压缩10% 。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20.0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5万元,下降2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2.公务接待费1.06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 万元,比上年减少5万元,降低2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费19万元,比上年减少5万元,降低20%。主要原因为一是人民防空办公室转隶市发改委,在编车辆无偿划拨发改委,导致车辆运行维护费减少 。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4.26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初预算购置车辆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四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四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二十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二十个,涉及资金2126.84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7.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8.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城乡社区支出(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城乡社区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 城乡社区支出(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 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2.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4.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25.资本性支出: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 附件:部门预算批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