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qtzj0023001 |
职权名称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标识的确认-凯发手机版 |
子项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标识的确认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08月0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五条 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节能减排管理。(二十七)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11]194号)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一)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推进力度,各地要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和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技术产品进行评估或论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推广应用的工程建设用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进行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