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qtzj0023002 |
职权名称 | 民用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的确认-凯发手机版 |
子项 | 民用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的确认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08月01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技术产品进行评估或论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推广应用的工程建设用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进行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