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qtzj0020002 |
职权名称 |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审批-凯发手机版 |
子项 |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实施) 第一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第二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 第六条 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在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 第二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要求对所需提交的材料予以说明、解释的,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