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关于收取暂停供热用户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第20230093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供热科 | 添加时间:2023-08-09 | 字号:【 】 |
才九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收取暂停供热用户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联系确认提案中提到收取暂停供热用户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该费用收取应由市发改委及物价部门发布收费标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已明确收费依据,但我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尚无法落实。
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目前我省范围内各地级市都没有以条例形式明确规定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二是我市房屋空房闲置率较高,居民收入较低,取暖费用支出为一大项,一旦收取将会给停供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本着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制定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时,经与多部门多次商议,暂时不具备制定收取该项费用的法律依据,目前不具备收取此项费用的条件。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