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 芦 岛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标代理机构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葫芦岛市招标代理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招标代理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葫芦岛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我市招投标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注册地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葫芦岛市招标代理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按照“谁认定、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推荐的红名单和认定的黑名单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的统一发布,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红黑名单发布信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和查询应用。
招标代理机构退出红黑名单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市住建局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红黑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四条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领域的招标代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列入主体信用红名单。
(一)按照辽宁省住建厅每年发布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评价为a级;
(二)在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代理,在我市承接的招标代理工作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布的奖励和表彰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其他依法获得或认定的守信红名单主体。
第五条 主体信用红名单管理:
(一)每年一月份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前一年市场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发布。对拟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住建局复核后决定是否列入红名单。
(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市住建局应当及时将其从红名单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六条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红名单的机构采取加分等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减少抽查和检查的频率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领域的招标代理机构,受到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行贿等违法方式获得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为未招先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进行明招暗定、虚假招标。
(四)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排斥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依法认定。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二)分级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进行审核认定,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列入的黑名单与其认定依据上报市住建局复核。
(三)及时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失信黑名单由市住建局及时统一发布并公布有效期。
(四)动态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罚期及黑名单有效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行为的,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撤出黑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果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的行为,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延长。
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不能撤出,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招标代理机构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或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报市住建局复核后,可以提前撤出黑名单,但是黑名单有效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列入黑名单市场主体的认定依据有误,或者认定依据依法被撤销或更改时,应当及时报市住建局予以更正并通报相关单位,消除影响。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在诚信库中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执法单位要将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暗查暗访,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履职履约。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和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隐瞒招标代理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庇护应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的各项工作中,应按本制度规定查询红黑名单记录。对因不查询红黑名单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对红黑名单管理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应提供可供查证的有效线索或证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葫芦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红名单认定书
2.葫芦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认定告知书
3.葫芦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认定书
4.红名单报送表
5.黑名单报送表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添加时间:2023-04-21 | 责任编辑:住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