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凯发手机版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葫芦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葫芦岛市公安局


葫芦岛市司法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文件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葫芦岛市商务局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葫住建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规范我市公共空间停车秩序,有效清除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隐患,净化市容环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若干措施》(辽发改环资〔2023〕111号)以及省、市领导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分步实施、长效管理”的废弃汽车综合治理体系,使我市废弃汽车明显减少,公共停车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安全和环境隐患基本消除,市容市貌更加整洁,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实现废弃汽车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清理整治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整治对象。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治理。

(二)清理整治范围。对全市建成区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三、工作任务

(一)市住建局。牵头制定葫芦岛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各地区住建局及开发区管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废弃汽车进行排查;对市本级公共区域及建筑工地围墙内、有物业服务的商业办公场所及住宅小区内的废弃汽车进行排查;对违法停放在道路范围外上述区域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进行治理;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与市公安局共同协助有关单位依法将废弃车辆集中到指定地点停放;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

(二)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关于废弃汽车治理信息化建设统一部署,与相关单位共同推动本地信息整合。

(三)市公安局。负责排查处置违法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公共道路区域内的废弃汽车;协助其他责任单位开展废弃汽车信息核查、拖车等工作,并做好有关公告和车辆登记造册工作;落实废弃汽车集中停放场地,并依法管理、处置集中停放的废弃汽车;依法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建立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和健全报废汽车(含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市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配合有关单位研究建立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市司法局。对市政府、市政府办有关废弃汽车治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财政局。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1]40号)相关规定,保障葫芦岛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自然资源局。对市本级公园、公共绿地内废弃车辆进行排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保障废弃汽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废旧汽车拆解与利用土地供应。

)市商务局。牵头健全报废汽车(不含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单位研究建立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健全报废汽车(含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负责指导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汽车维修企业内停放的废弃汽车的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相关单位研究建立汽车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

(十)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平台,加强宣传报道,为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市营商局通过市12345热线平台,建立废弃汽车治理投诉举报渠道,做好受理、转办、督办、回访等工作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属地职能,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背街小巷、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各类广场等公共区域、未聘用物业管理小区(包括建设手续不全的小区)以及党政机关、企(含厂矿、商贸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内的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好本辖区与废弃汽车治理相关的信访投诉,预防群体性闹访事件发生;保障辖区内废弃汽车清理整治所需经费。

四、方法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排查摸底,对废弃汽车拍照取证,“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二)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查车辆信息清单,协调公安部门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及关联信息,通过“车找人”的方式对废弃汽车进行确认,进一步确定废弃汽车所有人、凯发手机版的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自行对废弃汽车进行清理。对车辆所有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车辆所有人后未按照通知时限清理的废弃汽车,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

(三)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1.按废弃汽车停放地点分类处置

一是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二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三是对机动车停车场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2.按废弃汽车车辆状态分类处置

一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相关主管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二是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三是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责任单位分别汇总集中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台账,并形成总结汇报材料。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废弃汽车治理常态化。要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要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废弃汽车治理制度体系。市住建局、市交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要探索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依法确定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三)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支持力度。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利用项目的土地保障;市商务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葫芦岛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罗奎亮  副市长

副组长:刘   市住建局局长

 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春柱  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晓絮  市发改委副主任

曹长青  交管局副局长

   市工信局副局长

李永恒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洁丽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希杰  市市场局副局长

蒋克旭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沙建国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营商局局长

   市住建执法队队长

牛春伦  兴城市副市长

   中县副县长

冀大勇  建昌县副县长

   连山区常委副区长

   龙港区常委副区长 

谷佳奇  南票区常务副区长

   杨杖子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张曦林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继任者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废弃汽车治理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定期通报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把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积极做好废弃汽车治理行动的舆论引导与思想动员,营造浓厚的治理工作氛围。

(四)严格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对进展快、成效明显的及时通报表扬;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上报市政府督查室予以督办。

(五)加强信息报送。8月份起,各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将《葫芦岛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责任事项完成情况,包括印发政策文件、建立协调机制、法律法规制修订、开展活动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好经验好做法等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赵元波;邮箱:zfzxfgk@163.com

相关解读:关于《葫芦岛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文件解读(文字解读)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添加时间:2023-08-23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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