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凯发手机版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文件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葫住建发〔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结合我市实际,从供需两端综合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支持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新购或再购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一律下调至首套房不低于15%二套房不低于25%。全面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优化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多孩家庭、养老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按首套房享受相关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政府指定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认定证明执行首套房信贷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家居业、汽车经销商开展联动促销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实惠2024年8月1日以后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第二套住房和第三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的,给予属地本级财力留存契税总额50%的补贴。对2024年8月1日以后房交会举办期间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第二套住房和第三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的,给予属地本级财力留存契税总额100%的补贴。该条举措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2024年2月22日出台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房稳发〔2024〕1号)第5条“落实购房人契税补贴政策”废止,按此文件执行。

(二)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对计划出售房并购买新房的换房人,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新房易购”服务,包括锁定新房房源、首付宽限、无责任解除新房认购协议并退还订金等;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展“以旧换新”期间,优先推广换房人的旧房房源;鼓励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优先收购换房人的旧房房源,用作市场化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卖旧买新“搭桥”。取消二手房转让限制年限,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即可进行交易。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对一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由购房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购房补贴,卖旧买新时间不分先后,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下调各期限品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购房,以及实施住房“以旧换新”、购买符合星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住房,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具体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支持现役军人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可贷额度时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

二、统筹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

(四)分类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其他地,依法处置。尚未构成闲置的土地,房地产企业具备开发能力的,鼓励企业优化开发;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支持企业利用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盘活。已经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投资额不足25% 的可通过预告登记转让;部分开发后无法继续开发的,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法依规调整分割宗地,有偿收回或由企业转让给其他主体开发利用。支持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促进流通转让。支持政府通过收回收购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土地收回收购后可根据市场需求优化条件后再供应。

(五)多渠道消化存量商品房。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素,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属地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房和配售型保障房。采取“文旅 地产”引客入葫推介模式,加大外埠客户购买力,精准促进我市存量商品房销售。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地制宜采取“房票”安置或政府统一购买存量商品房等方式进行安置。居民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在周边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承载力满足要求时,购买人家庭成员在就学方面享受与周边区域住宅同等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个人和企业购买存量公寓发放购房补贴。对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可适当降低相关交易费用,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按实际情况制定。

(六)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对经鉴定存在重大建筑安全隐等不适合续建盘活的项目,依法妥善处置。支持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项目实施续建。只有部分工程继续建设的,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土地可办理分割,工程可分段施分段验收。未超过建设期限且未实施建设部分的土地,可与原开发企业协商收回。针对历史遗留的消防验收问题,可以执行项目开工时的规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或由建设单位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消防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测,并报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支持原开发企业或盘活主体结合市场需求,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适当调整规划用途,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商业配套比等规划条件。

(七)优化住房和土地供应。推动“人房地钱”要素联动,各县(市)区要编制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发展规划,依据住房规划确定的住房建设需求,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结合供需状况,合理安排新增土地供应,优化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去化周期在1836个月的县(市)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动态确定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面积上限。已经供应的商服用地,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经论证可行后可依规依程序下调商业配套比或调整为住宅。

三、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八)推动已售房屋建成交付。全力推进已售商品住房逾期难交付项目处置,确保应交尽交。大部分房屋已经销售的项目,千方百计协助解决项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达到白名单条件,指导商业银行通过新增贷款、存量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保障房屋建成交付售商品住房数量较少的项目,在征得所有购房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暂缓建设,通过置换到其他项目、退还购房人房款等方式,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的项目,处置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九)妥善解决不能办证问题。加快推进工程竣工验收,为登记办证创造条件。经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纳入“不能办证”范围的合规商品住房项目,因建设手续不全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在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时,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经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工程质量和消防质量确认函,作为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对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存在房地产企业利用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欠缴税费金或违规代收税费未上交问题,以及房屋涉法涉诉涉查封的,在涤除劣后权利负担后,可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在权属清晰的条件下登记办证。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销售合同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地下停车位(库)、配套设施用房等,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能进尽进、应贷尽贷。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协调机制专班要提出针对性凯发手机版的解决方案并推动落实,问题解决后推送给主办银行。商业银行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商业银行对不意发放贷款的项目,要详细列明无法发放贷款的原因,及时反馈协调机制专班

(十一)缓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困难。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相对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确需延期缴纳的,可按规定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依法不予追究违约责任。允许适当比例的自持物业用于保障性住房。对于确因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自持义务,经充分协商并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合理价格收购用于保障性住房。

(十二)鼓励建设好房子。推动形成好房子建设的政策体系,技术体系、产业体系。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支持住房功能和品质改善。封闭式阳台可按1/2建筑面积计容;凸窗进深不超过一定范围的可不计容;配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警务室、信报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单项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均可不计容《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辽住建〔2015〕94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开工或开工比例较小的商品住房项目,允许适当减少容积率、调整住房套型结构,更好对接市场需求。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或被评定为星级标准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可奖励一定比例的不计容建筑面积,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老旧城区房屋征收规模,满足群众改善住房条件期待。鼓励以政府补贴方式,推动住房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家庭住房条件。

(十三)调整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间节点和优化验收备案制度。开发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间节点,由办理施工许可之前,调整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全面执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精简综合验收备案资料,优化办事流程。住宅小区可按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查验、分期交付使用。

五 、强化落实

(十四)加强级统筹指导。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增加市文旅广电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保交房攻坚战、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等工作。市住建局与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共同牵头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

(十五)落实县(市)区主体责任。建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建和金融工作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推动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工作,由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由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统筹推进;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工作,由自然资源统筹督导,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盘活停缓建项目作,由市住建局统筹督导自然资源配合,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做好督导和宣传。市住建局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导检查,按月通报保交房攻坚战进展、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等情况,对工作不力和进展缓慢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正面信息,强化预期引导,增强市场信心。

   政策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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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房管科 添加时间:2024-08-22 责任编辑:李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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