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试行)》的文件解读(文字解读)-凯发手机版

关于《葫芦岛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试行)》的文件解读(文字解读)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添加时间:2022-03-31 字号:【 】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葫芦岛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二、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不突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筑(保护建筑除外)无需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可直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 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 

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仅对建筑局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需满足《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辽住建〔2015〕94号)要求)的改建工程;实施外墙保温的改建工程。 

三、涉及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为养老设施、非住宅建筑调整为租赁住房以及保护建筑(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其它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拓展利用的,按照有关政策开展工作,上述事项需要征求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征求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四、建筑功能定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以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为准,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使用功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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