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凯发手机版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添加时间:2023-05-11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城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协调维护更新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条 规范公开。对每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都要按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三)规划计划。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计划等。

(四)行政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权力事项

(五)重要信息。包括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

(六)其它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方式、时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室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住建局(人防办)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关办公室是受理向市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处理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事宜的工作部门。办公室通信地址为: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2号;邮政编码:125000;联系电话:0429-3113234;传真:0429-3160018;现场受理点为: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2号葫芦岛市住建局407房间;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流程为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凡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事先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有效纸质申请表。

(一)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申请人宜在信封、传真等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到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网上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

(一)初步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

(二)正式受理。本机关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尽可能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如无特殊理由,本机关将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有特殊理由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书面答复将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一项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不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任何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八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办公室汇总形成市住建局年度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审定后公布。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十九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群众代表和党政领导对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由葫芦岛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住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住建局官方网站申请信息发布备案单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发布信息题目

 

发布信息情况说明
(发布缘由、根据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发布栏目

 

发布天数

 

是否经过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负责人

 

报送信息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发布部门主要领导审核

 

电话

 

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审核

 

电话

 

发布人

 

局办公室意见

 


责任编辑:住建委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