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制度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添加时间:2023-07-04 |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38号令)、《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函》(葫司〔2022〕29号)精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效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的有关要求,切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序实行。
二、送审、备案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一)地方性行政法规、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到市司法局进行送审;以市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到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二)不属于送审范围的情形。(1)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表彰奖惩及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宣传、调研、外事、后勤等工作的文件;(2)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3)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规定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5)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6)一次性适用的通知、公告;(7)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作出指导,且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8)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9)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送审和备案责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谁制定谁送审、谁制定谁备案”的原则,起草科室单位负责送审和备案材料的准备工作,法规科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后到司法局进行送审和备案。
四、送审和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送审需提供的材料。
1.提请合法性审核的函,并注明联系人及凯发手机版的联系方式;
2.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3.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
4.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供制定依据及参考资料(逐条对照);
5.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哪些单位采纳、未采纳单位及原因);
6.法律意见书、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的材料;
7.其他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以上材料自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核时限。
(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五、送审和备案程序
(一)起草科室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要求准备送审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二)法规科负责联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审核后,到法规科进行登记,法规科进行审核后由负责人签署《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稿》合法性审查意见一栏。
六、送审和备案时间要求
(一)送审时间。送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为审核机构预留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审核,一般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送审。
(二)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备案时间。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报送备案。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起草科室或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未经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的,局办公室一律不得印发(盖章)或报送市政府。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出台政策文件,依法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